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

政府轉投資事業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預算審議

目前中央政府的預算結構大概如下圖所示,主要分為「總預算(普通基金)」與「附屬單位預算(特種基金)」兩大類,通常立法院所審議的都是這兩大類,整體預算規模約7兆。以及舉債、舉債償還、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的賸餘數。除此之外特別預算是台灣獨一無二的預算制度,可以說是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外的第三本帳冊。以上六個預算圈圈構成中央政府的主要樣貌。這些預算共同的特點是,依法皆需將年度預算送交立法院審議。若說這些是政府內部性的預算,另外則有一些政府(轉)投資事業或捐助(捐贈)法人(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)「流落在外」,這些預算需不要送立法院審議?


中央政府的預算結構

現行法律的規定是,依照「國營事業管理法」與「預算法」,政府持股50%以上為國營事業,其預算依法應送立法院審議。若是政府捐助的法人,也是累積超過50%,其年度預算書才會送立法院審議。不過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規定,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控制公司,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,也就是說比起股份多寡是否實質控制才是關鍵,但目前政府轉投資事業及捐助法人的法規卻相當落後。

2010年時為了解決公務員退休轉任其他轉投資事業或法人的「雙薪肥貓」的現象,立法院通過修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,若在「政府轉投資事業及挹注法人的資金達20%」、「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法人、轉投資事業」之專任職務者,定義為領取公務員退休金及公職薪水。

如下圖所示,若把「預算法」、「國營事業管理法」、「公務人員退休法」、「公司法」擺在光譜上,其實便會發現,公司法實質控制的概念,政府持股50%以上僅能涵蓋一小部分,更大一個部分是政府實質控制,但卻未持股過半。若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標準,以及主管機關銓敘部103年所公布的資料,前項20%以上有98家轉投資事業,11間財團法人,後項實質控制則有113間轉投資事業,其中財政部所屬76間為最多。


以持股50%為標準只是在玩數字遊戲。舉例來說,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投資國華海洋企業公司與欣欣客運公司,政府持股比例各為49.68%與49.07%;中油公司投資中殼潤滑油公司、台耀石化材料科技公司、淳品實業公司,政府持股比例全為49%。若不以實質控制作為界定的概念,無論訂出多少持股比例,其意義都不會太大。

因為預算法規的不完備,同時將造成這些轉投資或挹住的資金,成為政府的私房錢。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調查,光是中央政府投資比率在40%至50%之事業,總投資金額即達354億,其他40%下政府實質控制的事業中,到底還有多少私房錢,甚至像是中殼潤滑油102年便虧損了6億,營運狀況欠佳,相關轉投資事業虧損無從監督。

中央政府參加投資機關持股比率40%至50%之公民營合資事業明細表,資料來源:立法院預算中心

這些政府實質上掌控業務與人事的公司,往往成為人事酬庸的場所。以退輔會所掌握的欣字輩天然氣公司為例,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,2010年至2013止34位再轉任天然氣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中,幾乎全為退輔會派任的退役將領,高達 19 位年齡在60 歲以上者,更有33人轉任的的薪資遠高於在職薪俸。外界早已抨擊為肥貓大本營,卻因為政府持股未超過50%,立法院管不到這些離譜的酬庸現象。

目前已有立委提出相關修法草案。前立委潘孟安曾提出預算法第41條條文修正草案,要求政府投資20%以上的事業機構、財團法人、非營利機構,其年度預算書皆需送皆須受立法院審議。但這樣的修法仍然不夠,應當根本上改成為實質控制,但連這樣的修法,自從103年10月提案後,至今已被退回程序10次。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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