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

簡介兩稅合一扣抵減半爭議

1998年兩稅合一實施前,公司所產生之盈餘最高需繳納25%的「營利事業所得稅」(現為17%),當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,股東則需繳納最高40%的綜合所得稅,公司與股東個人為獨立的納稅個體。


圖一:1998年兩稅合一前


政府為了創造「低稅賦、無障礙」的投資環境,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提升國家競爭力,促進經濟發展,提高投資意願。1998年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實施兩稅合一,消除重複扣稅,公司所繳納之營業稅,可抵扣個人所得稅,若以最高納稅級距來說,經抵扣後股東個人實際繳納的綜所稅(40%-17%(以現今的稅率來算))為23%。

兩稅合一實施前,營所稅加上綜所稅最高稅率為55%,對於公司大股東而言,分配盈餘即代表將被多扣40%的綜所稅,故根據當年財政部長邱正雄的報告,1994年工商界稅後盈餘約有6700億,約只有1000多億分配出去,其他4000多億全為保留盈餘。因此財政部認為實施兩稅合一,縮短營所稅與綜所稅的差距,將會促進公司營業分配。

除為加快未分配盈餘之分配外,對於減少兩稅合一對稅賦短收的影響,針對公司未分配盈餘的部分加增10%的營業所得稅,但所加增的營業稅亦可在盈餘分配後於綜所稅中扣除。因此,已分配之盈餘營所稅最高是17%,未分配盈餘營所稅最高是25.3%(17%+〔(100%-17%)*10%〕。

兩稅合一實施16年下來,根據立法院預算研究中心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」指出:
  1. 稅收大幅流失,減徵金額累計逾兆元:迄101年度止稅收減徵累計金額為1兆0,516億元,平均每年稅收減少751億元。
  2. 減稅效益集中於高所得者,有違租稅公平:課稅級距50萬元以下家戶之可扣抵稅額每年僅數千元,其占所得總額比率未達1%,而課稅級距1,000萬元以上之最高所得階層可扣抵稅額占所得總額比率卻逾9%,金額則高達近300萬元,遠較最低級距之所得總額為高。
  3. 固定資本形成增幅遠低於對外直接投資增幅,促進國內投資效果未明顯:以兩稅合一實施年度87年為基期,歷年民間固定資本形成增幅均遠低於對外直接投資增幅,近年來差距更呈擴大之勢,而迄102年止民間固定資本形成增幅為59.30%,僅係對外直接投資增幅273.93%之二成,顯示兩稅合一對促進國內投資效果明顯遜於對外直接投資之結果。

圖二:1998年兩稅合一後(以2010年後營所稅為準)

事實上財政部也公開承認兩稅合一並未達到當初預期的效果,加上中央政府負債已將近達到舉債上限,今年初籌編2015年度中央總預算時,舉債額度便只剩3072億元,依照這幾年平均編列2000億赤字預算來看,2016年債限就會破表。所以,財政部所推出的財政健全方案,兩稅合一抵扣減半便成了增加稅收的方案之一。

兩稅合一抵扣減半的意思就是說,1998年以後原本營所稅能夠全額抵扣,但自2015年後,17%的營所稅於綜所稅中僅能抵扣8.5%,對於未分配盈餘所加增的10%營業稅,亦僅能抵扣5%的綜所稅。

圖三:2015年兩稅合一減半(2015年後綜所稅最高級距調升)
對於未分配盈餘所加增之營所稅亦僅能抵扣5%的作法,立法委員吳秉叡質疑為「溯及既往」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。因為,政府當初承諾加增的營業稅可全額抵扣,等於是加增的營所稅是綜所稅的預付款項,企業既已經預付款項自然取得抵扣權,怎麼能夠違反承諾抵扣減半。吳秉叡提議,2019年前分配1998年至2014之盈餘者(即累積未分配之盈餘),同樣享有10%全額抵扣。

若政府向企業追回已扣抵之5%加增營所稅,才是溯及既往,企業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,既尚未分配給股東,股東之所得自然尚未產生,自然無溯及既往的問題。再者,10%本質上是針對「未分配盈餘」所加增營業所得稅,並不能因為可於綜所稅中抵扣的優惠,並逕自認定10%是「綜所稅的預付款項」,預付款的說法僅是大法官釋字525號中,「純屬願望、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」,故非信賴保護原則所應保護範圍之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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